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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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6號聲請人 顏甄瑩 相對人 顏廷錡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顏廷錡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嘉義縣○○鄉○○村○○鄰○○街○巷○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除戶資料及聲請狀所載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資料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