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57號104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原告 陳錦源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孔繁輝 被告 鄒孟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孟林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陳錦源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