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交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號上訴人 王月花 訴訟代理人 蘇盈邦 上訴人 顏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顏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5年6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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