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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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張智雄 被告 李訓騰
李文琦 李碧惠 李原榮 李訓傑 李天賜李阿美李梅芳 李雪芳 李如 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既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於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一方可獲得債權清償之財產利益無關。
二、查,本件債務人就所繼承之遺產即系爭224、224-2、218-1、13-100、13-127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係公同共有10分之1,是本件債務人於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3,5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江世亨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⒈桃園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2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8,402元/平方公尺×面積5,2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9/4800×1/10(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李訓傑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63,650元。
⒉桃園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2年
1月公告土地現值12,700元/平方公尺×面積6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1/10(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李訓傑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35,560元。
⒊桃園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2年
1月公告土地現值12,700元/平方公尺×面積2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10(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李訓傑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349,250元。
⒋桃園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10(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李訓傑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29,380元。
⒌桃園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10(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李訓傑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5,720元。
⒍訴訟標的價額總計:483,56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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