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乙○○
3樓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上訴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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