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