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 李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長誠 等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