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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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附民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
許銘春 律師附民被告乙○○
禾鑫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簡字第42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