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9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反訴被告即原告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夫妻財產分配等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625,628元,經核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25,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