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3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6年10月9日本院96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係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再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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