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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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88號
103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添貴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添貴已供陳犯罪事實情節,並無隱匿事實,且已委任律師賠償被害人,伊亦有諸多病痛,須出院在外治療,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乃首應審酌其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即被告所犯之罪是否為屬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而無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之情形者或被告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或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此係因於羈押停止之際,羈押命令仍繼續存在,僅是由於羈押對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較其他以「負擔」作為擔保被告到庭之手段為高,而免除對被告執行羈押,故法院應就當初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101條之1規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是否存在為之論斷;抑有進者,為了不礙程序保障之目標,在被告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時,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規定之精神,法院應就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為斟酌。
三、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坦承犯罪,惟依被告供述情節、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指訴及卷附證物,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參酌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地檢署通緝,本案亦因通緝到案,被告自有逃亡之事實,況本件被告所涉犯竊盜案件高達6件,被告自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故本院認被告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103年10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四、聲請人雖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一)按「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1.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2.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3.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起訴認被告所涉犯者為竊盜罪,非屬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3年10月27日北所衛決字第00000000000號之函暨所附亞東紀念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況,再者,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亦向本院表明如被告有緊急情況需要送醫,亦會送醫治療等節,亦有本院103年11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證,尚難認有前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存在。
(二)另查,本院審酌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0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已非同以往,況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被告亦極有可能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而逃亡,故仍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況被告自承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目前總收入亦僅1萬多元,而被告又長期反覆為竊盜行為,且絕大多數為偷竊行動不便之人所販賣之彩券,影響多人財產安全,其經濟情況現並無明顯改善之情,被告尚有可能再度犯案,對社會大眾之財產安全存有危害,是依目前卷證所示資料,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權衡上開公益目的及羈押措施對於被告基本權利侵害之程度後,認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綜前各節,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羈押原因存在,本院審酌以上各情,認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以及後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尚難以具保等干預權利較輕之手段替代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