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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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35號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務人 姚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姚清文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有關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
詎債務人自112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如若債務人送達不到,請依法公示送達。
釋明文件:證物名稱及件數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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