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救再字第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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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救再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救再字第15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3年度救再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10日113年度救再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補正後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廖建彥法官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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