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樺榮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沈台喜 原告正宜塑膠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乙○○○霓虹工程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度易字第四九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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