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張春帆 被告 吳漢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原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因被告吳漢威之犯行,而受有精神折磨、時間耗費等,故請求被告吳漢威賠償我新臺幣2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漢威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6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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