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原告 張養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麗琴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所記載之具體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用以決定對造之抗辯與法院審判範圍,必須明確與特定一定範圍。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有訴之聲明事項,然僅空言廣泛主張其請求之數額。嗣經本院先後向有各有關機關、銀行、郵局、保險公司等機構調閱相關資料及兩造財產等明細資料到院,且通知原告閱卷統計彙理並提出請求數額,俾利核算及徵收訴訟費用在案。惟原告已逾本院通知補正期限,迄未彙理並提出具體請求數額,對於原告所主張之聲明事項,仍未明確與特定範圍,致被告當事人無從準備與抗辯,亦影響本件審判範圍。此舉有違上述規定,惟該情形屬得補正事項,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