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承懋
趙思思 被告 陳韋 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