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浤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浤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浤銘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巫浤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9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為有期徒刑3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函詢受刑人,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家庭暴力防治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11年6月20日111年7月2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6月26日)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86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60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352號111年度簡字第1602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1日111年8月31日112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352號111年度簡字第1602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9月29日112年5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3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4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6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8日112年4月18日112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111年8月4日至111年8月5日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8日112年4月18日112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5日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74、13075、1538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382、2008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382、200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15號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3年2月19日113年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15號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7日113年3月26日113年3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1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2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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