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進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18日112年5月15日112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21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83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63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113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7日113年2月29日113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63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113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7日113年2月29日113年10月25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2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74號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7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