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陸許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陸許字第24號聲請人 薛由琴 相對人 陳嬌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嗣因故不合,聲請人乃對相對人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訴請離婚,而於一○二年七月十六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二○一二)融民初字第二五二一號民事判決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該判決已於000年00月000日生效。茲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並未違反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云云。
三、查:㈠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早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即已遷移至臺中市○區○○路○○○巷○○弄○○號,迄今未有變動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㈡惟上開民事判決所載之相對人地址,係臺北縣○○鎮○○路○○巷○○弄○○號四樓(現住址不詳),並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經本院函請聲請人補正上開民事判決確有合法送達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之相關事證,惟聲請人並無法補正。㈢基上等情,依卷內事證所示,實難認上開民事判決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而告確定。從而,揆諸首開條文意旨,上開民事判決既非屬「確定」民事判決,則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顯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