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湘薇 之子、 黃玉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劉湘薇之子」之正確姓名為何,倘係為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對債務人黃玉珠請求之依據為何?(蓋依貴院所附之結欠醫療費用償還約定書並無載明積欠之醫療費用確切金額,亦無載明病人之姓名)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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