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陳周美惠
陳坤男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德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王德祿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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