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債務人 陳韻竹 債務人 曾淮安
一、㈠債務人陳韻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陳韻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柒
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㈢債務人陳韻竹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㈣上開債務人陳韻竹應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韻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淮安給付之。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給付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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