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劉忠耀 被告 劉忠賢
劉忠煌 劉忠明邱富娣 劉正平 粘朝崴 粘庭瑄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粘高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之,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5,79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20.05㎡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7分之1=1,445,7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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