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添福   住彰化縣○○鎮○○里○鄰○○路○段○○
            號
           居彰化縣○○里○○街00號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8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
僅繳納3,645元,尚不足3,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3,13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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