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添福 住彰化縣○○鎮○○里○鄰○○路○段○○
號
居彰化縣○○里○○街00號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8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
僅繳納3,645元,尚不足3,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3,13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