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榮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149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3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榮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榮豐前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以99年度中簡字第1498號(99年度速偵字第15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9年6月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9年8月26日復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中簡字第27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9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於前案緩刑確定後,短期內即再犯罪,且前後二案罪名相同、手法相同,足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因認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查本件受刑人劉榮豐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18日以99年度中簡字第14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9年6月7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竟又於前案緩刑期內之99年8月26日,因犯妨害風化案,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7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9年11月15日確定,亦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佐。本院經核閱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2案均屬妨害風化故意犯罪,且受刑人明知其在前案緩刑期內,更應謹言慎行,猶故意犯罪,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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