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305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零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叁萬叁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叁萬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八八計算利息,逾期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者,以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契約法律關係。
理由要領:
本件依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第1款規定,僅記載主文,及按同法第389條1項1款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