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告 李宗憲 被告潤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