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財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財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財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聲更㈠字第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聲字第3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於民國96年2月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3月、2月15日、7月,嗣由本院以102年度聲更㈠字第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6月、3月,嗣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嗣受刑人於96年2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法務部矯正署已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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