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鋼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公共危險部分犯行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就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