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瑞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原因事實。
二、被繼承人 李寶蘭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李寶蘭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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