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85號聲請人 胡陽貴 關係人 胡林月妹 關係人即上一人之選任特別.
胡羽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胡林月妹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係人、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第四字以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七行第二十二字與第三項第八行第四字、第十一行第十字、第十五行第八字等關於「胡『雨』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胡『羽』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均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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