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號再抗告人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謝恩華 律師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理由欄載「爰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應更正為「爰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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