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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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0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双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四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0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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