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6430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告 宋信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643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3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5,773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462元,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25,773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8日駕駛565-CUN號車,在臺北市信
義五路與松智路口闖紅燈,過失撞及原告RCM-5618號保車,
經原告理賠,已經原告提出維修照片、發票、交通事故現場
圖,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除零件應折舊為新台幣155,
073元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經加計工資新台幣70,700
元),並駁回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