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430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643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告 宋信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643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3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5,773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462元,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25,773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8日駕駛565-CUN號車,在臺北市信

義五路與松智路口闖紅燈,過失撞及原告RCM-5618號保車,

經原告理賠,已經原告提出維修照片、發票、交通事故現場

圖,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除零件應折舊為新台幣155,

073元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經加計工資新台幣70,700

元),並駁回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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