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壹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褚義誠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一0七二、八十九年毒偵緝字第三0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唯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壹貳點伍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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