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又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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