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李文華
李文明 原告與被告 李靜怡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