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饒毓琇 選任辯護人 饒明訓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毓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年4月20日107年度審易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同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5月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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