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丙○○原告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原告丁○○原告乙○○右一人法定 何英義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甲○○被告己○○右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淑娟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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