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7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74,711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算之利息?或僅請求174,711元自96年1月10日起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