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9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