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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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貳副、牌尺柒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2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2月6日確定,99年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麻將貳副、牌尺柒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犯刑法第26
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