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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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盛仁
訴訟代理人  方永豪
      韓 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月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9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1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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