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58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