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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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第4行「安慶郵局」應更正為「饒
平郵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