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他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他字第55號相對人即原告乙○○
甲○○丙○○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被告丁○○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玖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乙○○、甲○○、丙○○三人向本院分別對被告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97年度親字第228號),並經本院97年度家救字第17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判決原告勝訴並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查該案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00元(即3,000×
3=9000),惟原告因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現該筆訴訟費用既應由被告負擔,被告即應向本院繳納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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