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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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林○渝(行為時為少年,年籍及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江秀香 (住址詳卷)
林清海 (住址詳卷)被告 杜永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5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