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致媛 被告 曾泰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