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柏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柏壽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下午5、6時許,在臺中市火車站附近某處,飲用高粱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7時1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道與建國路之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氣,遂於同日晚間7時37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盧柏壽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3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